姜兵案:相信司法公正,还逝者以公道

时间:2023-08-24 10:20:30 来源:腾讯网

被害人姜兵生前与他的好朋友王正明在康定县舍联乡干沟村开办了一个沙场。因为各地都在搞建设,建筑用沙需求量很大,带来了很好的经济效益。这引起了当时盘踞在咱姑镇区域的黑恶势力高鸿成等人的注意和兴趣。为了获取经济利益,高鸿成直接找姜兵和合伙人王正明进行交涉,提出在没有任何投入,让他们给自己干股。


(相关资料图)

迫于高鸿成的压力,姜兵与王正明不得不答应了高鸿成的无理要求。但是,姜兵提出了一个附加条件,要高鸿成给沙场提供一辆小轿车出租给沙场使用,用小车出租的租金来冲抵约定干股的出资比例。高鸿成等人垂涎于沙场的丰厚利润,当时答应了姜兵的要求,由此对姜兵恨之入骨,并向姜兵扬言“走着瞧”。案发当晚,高鸿成给姜兵打电话,说家中有急事,让姜兵立即把车送到他家里,返家途中,姜兵遭到车辆撞击导致死亡的。根据姜兵母亲及其代理律师调查取证,姜兵遭遇的交通事故现场不是他被害的第一现场,而是第二现场。

2007年11月7日康定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显示,唐招明的轿车由姑咱镇金色康巴大酒店往瓦斯河口方向行驶,当车行至姑咱镇地震站大门前时,将行人姜兵碰撞倒地,唐招明向后倒车并与同向行驶由杨松清所驾的川 V09028微型面包车发生碰撞,唐招明在下车查看姜兵伤情,用姜兵的衣服将姜兵的头部盖住,后驾驶川V06969轿车逃逸现场,10月25日向姑咱交警中队投案自首。姜兵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凌晨死亡。

2009年9月11日,康定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委托甘孜藏族自治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姜兵的死亡原因进行文证审查,并作出了甘公物鉴(法医)字[2009]154号审查意见书,审查意见为:“死者姜兵车祸伤后造成重型开放性脑伤、颅底骨折、面部颅骨多发骨折、右侧张方性血气胸、双肺挫伤、颈1前弓骨拆、下唇、左眶皮肤裂伤及失血性休克,经CT检查及临床检查证实其诊断明确。综合分析其头面部及胸部损伤符合致命损伤,造成严重颅脑损伤及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故推断姜兵的死亡原因符合严重颅脑损伤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该意见书只有审查人穆平与王宇名章未盖公章。

姑咱交警中队出具的《交通事故现场勘察笔录》中记载的勘查记录如下:现场道路为南北走向,路面性质为水泥路面,路面潮湿,直道,道路全宽10.6米,道路左侧(丹巴往泸定方向)时地震站大门口。

在公路右侧距离路肩1m处有一滩0.3m只0.4m的血迹。距离血迹4.5m处在右侧路面上有散落物(皮鞋一只),现场无车辆及受伤人员,也无车辆痕迹及车辆散落物。于2007年10月23日22时56分结束现场勘察,撤离现场。

通过程序手续方面材料的对比可以看到:案发时间是2007年10月22日22时18分,公安机关接警时间是2007年10月23日22时41分,中卷第12页康定县公安局2007年11月24日的《提请批准逮捕书》中显示,接警时间是2007年10月23日22时40分许,2007年10月31日康定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的《“10.23”交通事故接警的情况》显示接警时间与《提请批准逮捕书》显示的时间相同。通过这个时间我们看到,公安机关在当日22时40分许才接警,现场勘查却提前3分中就进行了,而且,加上出现场之前的准备和路途需要的时间,被害人姜兵母亲及其代理律师认为:公安机关还没有接警,就开始做好现场勘查的准备并提前赶到现场提前开展勘查工作,这让人很不好理解。

对此,姜兵母亲的代理律师认为:这样一个人命关天的案件,仅有一份技术鉴定材料,而且还是文书鉴定,并不是被害人的伤情及现场相关痕迹和信息的鉴定。而且,现场勘查时间存在这么多问题,给人一种涉嫌造假的感觉。

姜兵遇害后的抢救过程

根据卷中材料显示,案发时间是2007年10月23日22时18分,被害人姜兵被送到姑咱镇医院的时间是当日22时28分,用时10分钟。因被害人伤势危重,姑咱镇医院没有条件和能力施救,直接用急救车将被害人姜兵送入甘孜州人民医院时,已经是10月24日凌晨20分了,用时1小时50分钟左右。从姑咱镇医院到甘孜州人民医院距离时30公里,急救车的车速是每小时80公里,每分钟是行驶1.35公里,30公里的路程需要用时23分钟。我们用最简单的计算方式就可以算出,用进入甘孜州人民医院的时间10月24日凌晨20分,减去案发时把被害人姜兵送到姑咱镇医院的时间10月23日22时28分,抬被害人姜兵上救护车用时5分钟,再加上从姑咱镇医院到甘孜州人民医院的23分钟,应该是23日22时56分被害人姜兵就被送到甘孜州人民医院。但是,被害人姜兵却是在24日凌晨20分才被送到甘孜州人民医院。这其中空白的1小时24分钟内,身负重伤的被害人姜兵即不在姑咱镇医院,也不再甘孜州人民医院,他又在何处?头部的致命伤又是怎么形成的?而且,从姑咱镇到甘孜州这30公里路途没有任何阻碍,畅通无阻。因为事发当时被害人姜兵的母亲李元惠就同俩个儿子和侄子开车去了康定,在距离救护车不远的318线的瓦斯沟上面的三道拐就跟上了急救车。

这么严重的问题,康定市公安局姑咱派出所所长包小刚、姑咱交警中队的中队长张斌、教导员葛平、检察院批捕科科长欧晓荣、公诉科科长王东义、文祖红、法院刑庭庭长陶萍,竟然都没有发现。这绝不是一般的技术性问题,在证据严重缺失的情况下草草结案,这其中究竟存在怎样的勾结和利益交换!

关于本案的一审判决

本案一审法院认定:被害人姜兵在2007年10月23日晚10时18分,被害人姜兵在回家途中,经过姑咱镇地震站门口时,被唐招明驾驶的川V0696号北京现代小车讲前方在道路右边同向步行的姜兵撞倒在地,遂驾车逃离现场。

对此,姜兵母亲的代理律师提出以下质疑意见:

1、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察笔录的记载,事故现场道路平坦,没有波纹路况。在这种情况下,作为轿车撞击行人,首先受到冲击的是被撞人的下肢,而不是直接撞击其头部和胸部。但是,甘孜藏族自治州公安局出具的审查意见书,并没有被害人下肢收到撞击伤害的任何记录和表述。而且,根据现场勘查笔录记载,现场路面没有车辆痕迹。也就是说既没有瞬间加速的痕迹,也没有肇事后紧急停车的痕迹。我们的理解是,现场不存在肇事车辆高速行驶和路面存在波纹路况,不存在导致肇事车辆瞬间跃起将被害人姜兵头部和胸部撞伤情况发生的客观因素。

2、这个案子最缺乏的就是技术鉴定资料。被害人姜兵头部和胸部的创伤,究竟是与肇事车辆什么部位接触产生的,没有相关的技术鉴定资料加以佐证

3、被害人姜兵在现场的遗留物,只有一只皮鞋,没有其他散落物,这与交通肇事现场所体现的状况严重不符。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被害人的手机去哪儿了,手机里的信息是否与案件存在某种关联?在这整个卷宗材料中没有任何体现。

4、在一审卷宗中,作为被害人姜兵的母亲李元惠,通过打印和代书的方式,向各级领导、案件承办机关、检察院、法院等部门先后报送7份材料,对案件办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较为详尽的分析意见和看法。遗憾的,这些呼声、申诉、呐喊并没有引起各级司法机关的重视。这其中究竟是什么原因在作祟,我们不得而知。

5、对于报案时间与现场勘查时间的矛盾,无论从事实审查,还是背后的原因,没有任何一个机关给出令人信服的解释。

6、伪造法律文书,是本案最致命的错误。作为案件承办机关,为什么要在法律文书上造假,目的只有一个,就是为被告唐招明开脱罪责,逃避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我们从唐招明的身份可以看出,作为一个只有普通身份的人,为什么案件承办机关敢于冒如此巨大的法律风险,为其开脱,这深层次的原因难道不值得深究,同时引起高度重视吗?

后记

十五年来,姜兵的母亲一直在等一个真相。她知道,中国是一个法治国家,尤其是近年来,国家越发注重法治的建设。所以她始终对中国的法律存有期待,她也相信,相关的责任部门也一定不会让她失望。希望姜兵案能够引发社会各界的重视,还逝者一个公道!来源链接:姜兵案:相信司法公正,还逝者以公道.

来源:华夏小康网 http://www.hxxkw.org/dujia/gd/2240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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